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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课后托管服务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浙委教〔2021〕4号)、《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和《杭州市进一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杭委教组〔2021〕5号)、《关于组织开展学生放学后托管工作的通知》(余教〔2018〕45号)文件精神,我区将于2021学年起实行义务教育段课后服务(课后服务包含“放学后托管服务”“初中晚自习服务”“线上学习服务”“暑期托管服务”),并将继续实施学前段的放学后托管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放学后托管工作,现将《余杭区课后托管服务保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

余杭区课后托管服务保障机制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放学后托管服务可采取“基本服务+拓展服务”的模式,基本服务包括看护、指导完成作业、对学困生进行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拓展服务指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等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每天的托管服务不少于2小时。

第二条 根据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公办学校开展放学后托管服务实行收费制度,其中基本服务不收费,拓展服务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为15元/小时,学期初进行预收,期末按实结算;暑期托管服务收费标准为50元/天执行,提供就餐的按实结算,每期暑期托管班报名时进行预收,结束时按实结算。

第三条 所有托管服务收入(除餐费外)纳入非税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四条 民办寄宿制学校开展暑期托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他课后服务不得收费,民办幼儿园托管时间内一律不得收费。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设立教师课后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不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工资收入计算比较口径,总量由区教育局核定,区财政全额保障。

第六条 教师课后服务补助资金总量以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实际开班数为基数,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2小时,暑期托管服务每天不超过7小时。

第七条 学校课后服务发放方案报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小学教育科、学前教育科、人事科和计划基建财务科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由学校根据学校课后服务资金发放方案,统一标准按劳分配,每师每小时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 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按劳务费进行管理,发放总量包含在课后服务绩效总量,不另行安排。

第十条 学校行政、校医参与课后服务但非进班管理的人员纳入课后经费发放对象,一般每校区行政不得超过2人,校医不得超过1人,发放总量包含在课后服务绩效总量,由学校根据工作量综合考虑,不另行安排,其他人员一律不纳入发放范围。

第十一条 对引进非学科类教育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参与放学后托管服务的,可按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整体打包支付,协议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收费总量的80%,并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托管服务按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2小时;民办义务段学校对托管基本服务进行补助,按每班每小时补助100元,每天不超过1小时。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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